政府征广告词失约惹官司
年10月12日,肇庆市农业局与肇庆市柑橘协会(筹)联合主办并在当地报纸上发布《关于征集肇庆市柑橘商标注册和广告词的通知》,通知称“投稿截止时间是年11月15日”,其中“广告词设入围奖3名,奖金各1000元,最终被采用作品加奖元”。
杨明伟按其要求撰写了一份广告词“肇庆柑橘名果花,清甜爽口送礼佳”,并在截止时间前亲自送到市农业局办公室。但是,征集活动后来不了了之。杨明伟致电市农业局,工作人员说“因经费没到位取消了此活动”。“作为政府部门如此工作、如此诚信,真令人愤慨!”杨明伟一怒之下将市农业局告上法庭。
年11月18日,此案在肇庆市端州区法院一审开庭。端州法院认为,被告通过报纸发出征集通知,原告按其要约撰写广告词,双方的权利义务确立,构成合同要件。但被告在征集活动中止后,没有及时向社会公示结果,致使原告产生误解,被告存在过失,给社会造成一定影响,但“其影响不至于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”。法院遂判决: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,在报纸上刊登征集活动结果及其理由,同时,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杨明伟年1月19日向肇庆中院提起上诉。经肇庆中院主审法官多次调解,24日下午,肇庆市农业局和杨明伟达成和解协议。